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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677号原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响水洞村。法定代表人吕建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昌鑫,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桥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837元,由原告张家界大业创展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廷杰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人民陪审员  周 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员田丽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