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刘伦芳与刘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伦芳,刘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520号原告刘伦芳,女,196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聪,男,1983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伦芳诉被告刘聪,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刘伦芳提供的电话1388338****通知其开庭时间,但该电话号码为空号。本院又以原告刘伦芳提供的送达地址南岸区辅仁路(江南丽景)18号3栋3单元8-2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告知原告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511法庭开庭进行审理。但邮件被邮局以逾期为由退回。原告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刘伦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刘伦芳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