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朱从文与马长玉、马长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从文,马长玉,马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朱从文,个体户。被执行人:马长玉,农民。被执行人:马长贵,农民。申请执行人朱从文与被执行人马长玉、马长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长玉、马长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长玉、马长贵银行存款2158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