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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指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段景祥与杜金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景祥,杜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段景祥。委托代理人:杜众华、马卫峰,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金岗,东营市财政局职工。申请执行人段景祥与被执行人杜金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杜金岗的工资偿还债务。现被执行人杜金岗的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金岗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户62×××58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