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191刑更1号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人王某曾于2011年10月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4)经开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此次犯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患有左小脑占位性病变,经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委托,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证明罪犯王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三(4)条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告人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本决定宣布之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王某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20日,由执行机关监督被告人王某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并进行刑事医学鉴定。如经复查查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如仍需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向本院提出申请;如罪犯拒绝身体检查,视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立即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