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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笑军与魏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军,魏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王笑军。被执行人:魏永林。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王笑军申请执行魏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倴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永林应支付申请人王笑军借款8000.0元,并自2011年3月1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原告欠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由魏永林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履行10000.0元,下剩部分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交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红审 判 员  李纯忠代理审判员  李香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