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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300-2号原告白某。被告马某。原告白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还原告白某。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