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天来盗窃罪2016刑终39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住广东省罗定市。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平文林审判员 蔡丽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