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付海军与王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军,王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4445号原告付海军,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杰,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军与被告王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宝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