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24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庆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