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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24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庆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