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林志祥、吴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林志祥,吴晓燕,林作秩,蓝春严,林作书,林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被执行人:林志祥。被执行人:吴晓燕。被执行人:林作秩。被执行人:蓝春严。被执行人:林作书。被执行人:林细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志祥、吴晓燕、林作秩、蓝春严、林作书、林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139.8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28元及申请执行费295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1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审 判 员 潘XX代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