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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罪犯蔡燕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燕秋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86号罪犯蔡燕秋,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燕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蔡燕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63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蔡燕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6日,吴占斌纠合蔡燕秋等人,决定以找工作为名,把被害人骗至广州市卖淫,随后将龚某、胡某等5名被害人从武汉市骗至广州市,采取殴打、威胁、跟踪看管等方式,强迫并控制五名被害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17号旁边的情缘康体休闲中心多次卖淫,所得由吴占斌等人共同使用。蔡燕秋是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蔡燕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燕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