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遗嘱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34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甲。被执行人杜某乙。申请执行人杜某甲与被执行人杜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某乙未按调解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红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8日,被执行人杜某乙主动向本院缴纳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某甲的房屋补偿款5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3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