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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洋房产中介服务部与王君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洋房产中介服务部,王君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洋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华山路***号。负责人:蒋洪伟,该服务部经理。被告:王君娜。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洋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王君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洋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对被告王君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洋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