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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8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庞广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