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8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庞广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