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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86号罪犯李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作出(2007)烟莱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