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与被告刘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刘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32-1号原告边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委托代理人王永良,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告任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刘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妮人民陪审员 王蓉芳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少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