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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振州与被上诉人毋尚梅、原审被告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州,毋尚梅,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州。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毋尚梅。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振州因与被上诉人毋尚梅、原审被告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振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刘贺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