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全与祁法明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祁法明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张全,居民。被告祁法明,居民。原告张全诉被告祁法明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法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诉称:2012年8月29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体育彩票,经结算合计欠原告彩票款168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彩票款1680元。被告祁法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涟水县城经营彩票店的个体户。2012年8月29日,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彩票店购买中国体育彩票,经结算,共欠原告彩票款1680元,其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本人欠彩票钱一千陆佰仈元整(1680)在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前还清否则可以去我家取东西抵押祁法明320826198408237817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此后被告未能支付该款,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彩票买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并出具了欠条,其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其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法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全彩票款人民币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祁法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人民陪审员 潘洪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赜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