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德凤与王亚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凤,王亚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德凤,女,1951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亚平,女,195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连有杰,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德凤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梨郭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平一审诉称:2015年4月28日约5时至6时30分,因我是村书记,主持量地,我在丈量土地时,马德凤来到我身边,拽住我不让量地,把我拽倒在地,后将我手指拽住,造成我右手无名指骨折,当天送至梨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右手无名指骨骨折,住院11天,住院费用4883.05元。马德凤的行为非常恶劣,在村里影响严重,阻碍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并殴打村书记,为此向你院起诉,要求马德凤赔偿我的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共计18585.54元。马德凤一审辩称:我没打王亚平,王亚平早上三四点钟带一帮人去我家抢地,让我看见了,然后王亚平打我,把我牙打掉了两颗。我因本起纠纷被梨树县公安局给予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处罚。为此,我已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中支撑王亚平起诉的证据是派出所处罚我的证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待行政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我没有掰王亚平的手,现场其他目击者都没有证实我掰王亚平的手。王亚平的爱人陈喜春证实,在王亚平与我撕扯的过程中,是陈喜春将我与王亚平的手强行掰开的。那么,王亚平手无名指骨折的形成只能是两种情况,要么是王亚平自己形成的,要么是其爱人强行掰手时形成的,故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和证据表明,我家承包的涉案承包地为我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本起纠纷是王亚平在未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清晨夫妻俩组织人员丈量我家承包地,显然是违法的。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其丈量的行为是正当的。本起纠纷是王亚平违法丈量土地引起的,王亚平对此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28日早5时许,王亚平及村委会其他人配合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丈量石槽沟村二社靠近高速公路路口的土地时,马德凤赶到现场,阻止丈量,拽住王亚平衣服,不让王亚平走,随后,双方撕扯在一起,之后,马德凤一直拽着王亚平衣服,直至派出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把双方劝开。梨树县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经调查,认定马德凤殴打王亚平的事实存在,对马德凤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王亚平于当日入住梨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软组织挫伤、右手无名指末节指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出院,花医疗费4883.05元,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2015年5月4日,王亚平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马德凤否认致伤王亚平,但马德凤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拽王亚平不让走并撕扯到一起的事实,同时,在现场的证人及马德凤儿媳王某某均证明马德凤拽王亚平及与王亚平撕扯的过程持续将近一个小时的事实,依据上述事实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王亚平就医病历的记载,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肢体接触,致伤王亚平的事实存在。关于马德凤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已经提起行政诉讼问题,马德凤只是针对行政裁决结果提出的诉讼,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并不能否认致伤王亚平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马德凤应对王亚平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亚平请求营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马德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王亚平医疗费4883.05元、误工费8908元(89.08元/天×100天)、护理费1194.49元(108.59元/天×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100元/天×11天)、交通费10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6585.54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马德凤负担250元,退回王亚平250元。马德凤上诉称:1.一审认定我致伤王亚平错误。本案现场目击证人共有六位,有五位证人证明双方有肢体接触,并不能证明我掰了王亚平的手指。相反,王亚平的丈夫陈喜春证实是自己掰开双方的手,将双方分开。一审仅以双方有肢体接触,即推理得出是我将王亚平致伤的结论是逻辑错误。2.本起纠纷是王亚平引起的,王亚平带人丈量的土地为我家的承包地,王亚平违法丈量我家土地具有重大过错。3.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结案后恢复审理。4.退一步讲,即使王亚平的伤是我形成的,王亚平也没有提供其受伤期间未开工资的证明,其误工费也不应保护。王亚平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证实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及撕扯,结合王亚平当日就医的病例可以确认王亚平的伤系马德凤所致。王亚平系村干部,丈量土地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过错。马德凤如对土地的相关权利存在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王亚平虽系村书记,但其仍为农民身份,一审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标准按农民的标准保护其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马德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马德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