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宏基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宏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黄宏基,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13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宏基与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215179.8元,未执行标的为215179.8元。现对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房产、车管、银行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黄宏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文审判员 李 吉 妹审判员 孙 宝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依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