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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立群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34号罪犯徐立群,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0)烟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立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以(2008)枣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立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立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立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徐立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立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