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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丁仕权与徐东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权,徐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丁仕权,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冬丽,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丁仕权与徐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东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冬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东丽存款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