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华与霍文超、韩二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霍文超,韩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文超,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二丽,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文超、韩二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