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华与霍文超、韩二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霍文超,韩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文超,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二丽,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文超、韩二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