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博诉被告王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王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李X,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X,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志忠审 判 员 栗 群人民陪审员 薛喜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