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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博诉被告王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王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李X,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X,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志忠审 判 员  栗 群人民陪审员  薛喜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