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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传锋与陈秀荣、姜士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锋,陈秀荣,姜士泰,刘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张传锋,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煜,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荣,居民。被告:姜士泰,居民。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朋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锋诉被告陈秀荣、姜士泰、刘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原告张传锋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