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传锋与陈秀荣、姜士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锋,陈秀荣,姜士泰,刘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张传锋,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煜,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荣,居民。被告:姜士泰,居民。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朋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锋诉被告陈秀荣、姜士泰、刘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原告张传锋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