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罗尚龙与李烈勇、朱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尚龙,李烈勇,朱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第74号申请执行人罗尚龙。被执行人李烈勇。被执行人朱秋琳。罗尚龙与李烈勇、朱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尚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烈勇、朱秋琳所有的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烈勇、朱秋琳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