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寇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