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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留与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留,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周留,男,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市新华区郝堂村。法定代表人曹国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郝堂村(建宏中央花园38号楼1楼西北户),机构代码73386696-0。法定代表人朱有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国峰,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留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郝堂村)、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宏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留、郝堂村法定代表人曹国平、建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留诉称,1998年8月1日,周留与郝堂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2006年11月份,郝堂村与开发商签订开发合同,把周留的承包地强迫流转用于非农业建楼销售。村委会把周留的承包田按69%给予补偿,下余土地归村委会受益是一种侵权行为,此比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郝堂村、建宏公司与周留没有签订任何合法有效的自愿开发拆迁书面合同,被告动用机械手段强行把周留的承包田霸占建楼销售,是一种违法行为,致使周留一家三口无处安身,无法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周留的土地承包田原状,不能恢复按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补偿门面房326平方,并赔偿6年的一切损失。被告郝堂村辩称,1、周留所诉承包地实际是周留占用村集体土地用作种菜,面积0.508亩,根据市政府、新华区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和郝堂村改造实施方案,给予周留补偿面积为175.26平方米,对此,周留认可并且欣然接受,有其签收的手续为证。2、旧村改造是经政府批准的,是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二被告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故应驳回周留对郝堂村的诉讼请求。被告建宏公司辩称,同意郝堂村的答辩意见。郝堂村的土地开发建设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宏公司与郝堂村及新华区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所有补偿都有村委会进行统一分配,建宏公司已把所有的补偿面积给了村委会,村委会再分配给村民,建宏公司不对准个人。经审理查明,周留系郝堂村村民。1998年8月1日,周留与郝堂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11月22日,郝堂村与建宏公司签订《郝堂村旧房改造土地开发合同书》。开发改造过程中,对周留的一块菜地按69%进行了补偿,周留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引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土地承包合同书、郝堂村旧房改造土地开发合同书、郝堂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政府相关文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周留系郝堂村村民,其承包地被开发后,村委会按69%给予补偿,周留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留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殷莉娜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