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黄兴金、周裔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兴金,周裔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7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兴金,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江西省玉山县;2004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7月23日被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周裔来,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都昌县;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3日被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兴金、周裔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黄兴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周裔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兴金对判决不服,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兴金、原审被告人周裔来系累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艳红审 判 员 肖 萍代理审判员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立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