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强,总经理。原告: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生,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XXXXXXX元及8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吴其军、张桂荣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和顺名都城和顺园别墅17#楼101-301室及车库1(权证字号:房产中心字第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将吴其军、张桂荣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和顺名都城和顺园别墅17#楼101-301室及车库1(权证字号:房产中心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