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费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胡远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费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远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002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远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远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远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远忠(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8的存款人民币177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荣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