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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申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尚长青因与被申请人桓小利、被申请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尚长青,桓小利,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申字2号再审申请人尚长青(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桓小利(原审被告)。被申请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滨州市博兴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鲍传强,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尚长青因与被申请人桓小利、被申请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尚长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