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声昆与吕刚谋、宋玉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昆,吕刚谋,宋玉堂,宋二堂,李天魁,李云华,武法周,李玉坤,徐培江,徐书胜,刘圣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黄声昆,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刚谋,又名吕晓彤,男,汉族,农民。被告宋玉堂,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冬梅,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二堂,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天魁,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云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法周,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坤,男,汉族,农民。被告徐培江,男,汉族,农民。被告徐书胜,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圣坤,又名刘存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声昆诉被告吕刚谋、宋玉堂、宋二堂、李天魁、李云华、武法周、��玉坤、徐培江、徐书胜、刘圣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声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