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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声昆与吕刚谋、宋玉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昆,吕刚谋,宋玉堂,宋二堂,李天魁,李云华,武法周,李玉坤,徐培江,徐书胜,刘圣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黄声昆,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刚谋,又名吕晓彤,男,汉族,农民。被告宋玉堂,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冬梅,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二堂,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天魁,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云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法周,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坤,男,汉族,农民。被告徐培江,男,汉族,农民。被告徐书胜,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圣坤,又名刘存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声昆诉被告吕刚谋、宋玉堂、宋二堂、李天魁、李云华、武法周、��玉坤、徐培江、徐书胜、刘圣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声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