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文芳与杨景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芳,杨景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周文芳,女,1967年8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杨景田,男,1970年7月15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周文芳与杨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