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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文芳与杨景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芳,杨景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周文芳,女,1967年8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杨景田,男,1970年7月15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周文芳与杨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