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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慕绥莲、王伟、王红、高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慕绥莲,王伟,王红,高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8号原告李向东,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绥德县赵家砭乡付家沟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慕绥莲,女,成年,汉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人,住龙湾村卧龙公寓1单元202号,农民。被告王伟,男,成年,汉族,绥德县刘家岔十合铺村人,农民。被告王红,男,成年,汉族,绥德县辛店乡龙湾村人,住龙湾烟厂,农民。被告高联合,男,成年,汉族,子洲县苗家坪乡井家沟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卧龙公寓*单元***号,系慕绥莲之夫。原告李向东与被告慕绥莲、王伟、王红、高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