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井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