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汪正革与储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革,储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14号原告:汪正革,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储升平,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汪正革与被告储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储升平下落不明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公告向储升平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XX球、人民陪审员刘王送、人民陪审员叶祖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正革到庭参加诉讼,储升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正革诉称:2014年1月1日储升平向本人借款肆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期限六个月,并愿意承担本金百分之二十违约金,每月利息800元。现期限已过多时,经多次讨要,储升平均置之不理。无奈故具此状,请求判令储升平返还借款肆万元,支付2014年1月1日至1至款清日止每月800元利息和违约金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储升平承担。提交借条原件一份。储升平未答辩、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汪正革提交的借条系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储升平向汪正革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汪正革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期限六个月,逾期未还款,本人愿承担本金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月息800元此据借款人:储升平”。储升平未支付款项且后来下落不明,致汪正革提出本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汪正革撤回违约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前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储升平向汪正革借款40000元,二者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且就利息进行了约定,属定期有偿借贷,借款人储升平应依约定返还本金。期内利率双方约定的月息800元,即月利率2%,未超出法定限额,借款人亦应支付。对期外利率双方未明确约定,出借人主张按期内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总额不得超过以月利率2%所计利息。本案已支持按月利率2%计息,再由借款人负担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其二者总和显已超过以月利率2%所计利息。故经本院释明汪正革撤回违约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储升平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汪正革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2%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储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球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人民陪审员 叶祖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