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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弟玲与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弟玲,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91号原告:王弟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国斌,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4148-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二社。法定代表人:艾显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弟玲与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弟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弟玲撤回对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弟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