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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义诉被告龚长余、刘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义,龚长余,刘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438号原告郭学义,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龚长余,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琴,女,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龚长余,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被告刘琴爱人。原告郭学义诉被告龚长余、刘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