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白丽洁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贾辉等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贾辉,刘德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422号原告:白丽洁。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北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被告:贾辉。被告:刘德财。委托代理人:张友谊。原告白丽洁诉被告贾辉、刘德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治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丽洁的委托代理人杜英惠、被告贾辉、刘德财的委托代理人张友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丽洁诉称,2015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贾辉驾驶被告刘德财所有的冀B×××××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北区长宁道与龙泽路交叉口东500米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白丽洁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刘德财是冀B×××××小型普通��车的所有权人,其为冀B×××××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唐山巿工人医院救治91天后出院,期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贾辉亦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该事故已给原告白丽洁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49029.47元(原告花费18273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剩余均由被告贾辉和刘德财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50元/天*91天);××赔偿金60835元(24141元*14%*18年);误工费11200元(每月工资2800元/30日*120日);护理费9100元(3000元/月/30日*91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72元;鉴定费2970元(痕迹检验970元被告刘德财��付);财产损失2000元;上述合计为150756.47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承保的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贾辉、刘德财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贾辉、刘德财赔偿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偿的部分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故此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贾辉辩称:2015年6月1日下午4:40分,我驾驶工作单位的冀B×××××小型普通客车金杯去燕山楼送货在龙泽路东与原告发生事故,我是职务行为,因为我与单位属于雇佣关系。被告刘德财口头辩称:认可与贾辉属于雇佣关系;给原告实际垫付医药费24000元,其中有一张3000元票据丢失。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请原告出示我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双证是否合格及承保情况;对原告诉请请出示相关材料原件,并一一列明具体明细,对于医药费请提供住院医疗票据,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交通费请出示交通票据,出票时间应与就医时间相吻合,否则不予认可;伙食补助应按照20元每天计算;对于财产损失和××辅助器具请提供相关票据,否则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损害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关于诉讼费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并依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我公司保留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的诉讼权利;对于误工费原告62周岁已达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的产生,我司不予认可;痕迹鉴定费,伤残鉴定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给原告垫付10000元医药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贾辉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北区长宁道与龙泽路交叉口东500米时,与原告白丽洁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6月1日,唐山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唐公交(2015)第03-009j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丽洁无责。原告白丽洁伤后被送往唐山巿工人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外伤;肺挫伤;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右侧坐骨骨折;右额叶腔隙性脑梗死等,住院救治91天。2015年12月28日,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为:1、十级伤残;Ia值为4%;2、误工损失日为受伤之日起120日;3、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9029.47元(原告花费18273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20756.47元被告贾辉和刘德财垫付);住���伙食补助费1820元(20元/天*91天);××赔偿金60835元(24141元/年*14%*18年);误工费11200元(每月工资2800元/30日*120日);护理费9100元(3000元//30日*91日);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00元;××辅助器具费85元;鉴定费3000元(其中痕迹鉴定费1000元被告刘德财垫付),上述合计为138669.47元(其中包括贾辉、刘德财垫付款21756.47元)。贾辉与刘德财是雇佣关系。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号的车主为被告刘德财,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处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唐公交(2015)第03-009j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辅助器具费实际支出8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600元;财产损失原告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贾辉是受刘德财雇佣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应由雇主刘德财承担责任,贾辉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丽洁各项损失合计9664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丽洁各项损失合计42029.47元;三、驳回原告白丽洁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在扣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及给付被告贾辉、刘德财垫付款217564.47元后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白丽洁赔偿款106913元。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原告白丽洁自负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