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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巩军、赵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巩军,赵琴,陈家申,巩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16号。代表人王恩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倩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军,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唐县。被告赵琴,女,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唐县。被告陈家申,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唐县。被告巩磊,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唐县。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巩军、赵琴、陈家申、巩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