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辛崇方与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崇方,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424号原告:辛崇方,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杨淑光,院长。委托代理人:熊峰,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三病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崇方诉被告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13元,减半收取14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王瑞丽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