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吉山与陈敬东、杨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山,陈敬东,杨爱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陈吉山。被告:陈敬东。被告:杨爱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山与被告陈敬东、杨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3420由原告陈吉山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