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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吉山与陈敬东、杨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山,陈敬东,杨爱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陈吉山。被告:陈敬东。被告:杨爱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山与被告陈敬东、杨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3420由原告陈吉山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