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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1734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林某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鹏独担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