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大荣与杨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3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装修工,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怀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