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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魏玉谦与王志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玉谦,王志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魏玉谦。委托代理人:朱小平。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红。委托代理人:张秀君。上诉人魏玉谦、王志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玉谦、王志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玉谦、王志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冯 萍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