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忠江与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江,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忠江。被告: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存明。委托代理人:蔡定方。原告王忠江与被告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画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江、被告立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定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江诉称,被告从2013年起雇佣原告从事修理及技术指导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包食宿、车费,工资每年结算一次。2015年2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万元,因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故由其法定代表人施存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忠江2014年未发工资115000元,工伤补贴10000元,路费7000元,2013年未发工资68000元,总计200000元,承诺在2015年4月20日全部付清。”但期满后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忠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劳动争议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不属于仲裁范围;4、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且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工资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立明公司辩称,被告出具欠条是事实,拖欠的工资确实没有支付,但是工伤补贴其实不是工伤,是因为当时原告因其他原因受伤,公司做补偿,补贴也不是拖欠的工资,实际是拖欠工资给原告的补贴,原告已经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对于拖欠原告工资是事实,但是拖欠的原因不是被告恶意拖欠,是被告确实经营困难,确实是无力支付。公司现在面临困难,之前双方有协商,但是原告对于分期付款没有同意,所以没有达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自2013年开始雇佣原告在其单位从事修理兼技术指导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2月11日,经结算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施存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忠江2014年未发工资115000元,工伤补贴10000元,路费7000元,2013年未发工资68000元,总计200000元,承诺在2015年4月20日全部付清。”期满后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欠条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现被告未予支付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江欠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