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全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53号罪犯张全,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该院作出(2010)滕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判决其共同赔偿因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11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全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