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沈建华与潘永洁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华,潘永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4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147-1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华,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潘永洁,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沈建华与被执行人潘永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潘永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局门路XXX号XXX室的外开房门,恢复原状,改为向内开启。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永洁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拒不履行,故应当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潘永洁自2015年6月19日起,每日向申请执行人沈建华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币30元,至潘永洁依判决履行义务,拆除其在上海市局门路XXX号XXX室的外开房门,恢复原状,改为向内开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仲华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